实务
实践篇梳理了税务机关推行绩效管理的历史进程,着重分析现阶段推行绩效管理的实践,它的基本内容、主要作用和持续改进的方向,为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更好地践行税务机关绩效管理提供了指导。 付立红,1972年生,毕业于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硕士。 现为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第二教学部副部长、副教授
台湾嘉义地方法院检察署于105年4月26日在布袋镇司法保护社区关怀据点举办法律讲座,邀请调解委员、村里干事及公所同仁等参加。本次活动由嘉义地区资深律师林芳荣担任讲座,主讲“生活与法律”,让社区民众了解民法离婚结婚、夫妻债务、遗产继承、保证责任、房屋租赁、土地分割等问题,林律师透过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用深入浅出的方式及幽默的讲述风格,将民众切身的法律问题予以活泼化、生活化的呈现。林律师现场并宣导反诈骗,提醒民众学习自我保护,避免从被害人变成诈欺帮助犯
日本神户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民革成员、执业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会理事、中国科技法学会理事、上海市竞争法学会理事、日本工业所有权法学会会员、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上海)法律顾问、日本东町律师事务所顾问、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B站)专家顾问、知产宝IP HOUSE智库南方中心高级顾问等。自2009年以来,先后供职日本CAST律师事务所(大阪)、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
承兑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同时按照存在形式,票据又可以分为:纸质承兑汇票、电子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债权人开出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命令书。当这种汇票得到银行的付款承诺后,即成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短期的融资工具,期限一般在30天到180天,90天的最为普遍
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金融学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在银行、证券、投资、保险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专业主干课程:主要课程有管理学原理、金融法规及应用、统计学基础、国际贸易理论、财政学、财务管理等专业基础课和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计量经济学、保险学、证券投资学、经济博弈论、金融市场学、国际结算、国际金融实务、金融专业英语、金融风险管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投资银行学、期货投资学、银行会计、证券交易、项目融资等专业骨干课。 专业就业方向:能在银行、证券、投资、保险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从事金融类相关的工作
未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基数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各地有差异,多数地区规定为当月应得工资
天津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条件还未公布,广大考生可参考天津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条件,具体如下: 根据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建委(津人专〔2005〕23号)文件精神,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为: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可以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符合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试相应科目: 1、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受聘担任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2、取得《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受聘担任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本学期专书论坛将讨论张嘉尹院长(世新大学法学院)大作《宪法学的新视野(一)&(二)》,并由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陈昭如教授、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王鹏翔副研究员对谈。 内容精彩可期,敬邀各位踊跃参与! 与谈人:王鹏翔(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本活动无须报名,请有兴趣的朋友准时入场参加! 简介《宪法学的新视野》系列论文集(感谢张嘉尹院长提供): 宪法学新视野系列论文集在研究议题与研究方向上虽有分歧,背后有一个共同的关怀,那就是为台湾宪法学找到一个活水源头,尤其是方法论上的反思,从宪法学基本概念的作用、基本权的功能与理论层面的必然性、结果考量的深层结构,到部门宪法研究取向与宪法学继受的方法与界限,透过这些反省想要表达的是,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以及作为其成果的宪法学,并没有表面上的纯粹与自主,法律逻辑与法律论理固然是个中重点,但是无论学术的还是实务的宪法论述,往往受到所处社会环境以及主导的理念价值所影响,欠缺对于自身活动的反省,容易陷入“继受法学”的轮回之中而不自知,也容易以武断而缺乏论理的方式“本土化”,更容易自我满足于学科自主性的幻觉之中而继续封闭下去。在这个努力方向上同样需要跨学科取向的研究,否则方法论上的倡议即成空话,为法学提供更多元的视野,是突破传统法学困境的有用方法,这说明了法律内部跨学科研究对于法学的助益,要去证成跨学科研究对于法学的必要性,则须回到法学的理解本身,尤其是法释义学的知识性质与学科逻辑
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有开拓精神和创新意识的高级公司理财人才,学生毕业后,能胜任企事业单位,工商、财政、审计、税务等政府机关,金融保险机构,”三资”企业、外资企业、证券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单位财务、会计实务工作,也能胜任大专院校和科研部门的教学、科研工作,还可以继续深造,报考会计、审计、财务管理、MBA、MPAcc等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 开设主要专业课程有:保险学、国际结算、财务会计、成本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原理、金融市场、中级财务管理、高级财务管理、投资学、审计学、资产评估学、项目评估、跨国公司财务、无形资产、金融衍生工具、理财电算化等。
不定期租赁之承租人“违反法令”得终止租约,所指为何? 不定期的不动产租赁关系,出租人要终止租约、收回房屋不易,而土地法第100条、第103条均有“承租人为违反法令之使用”的终止租约条款,而什么是违反法令使用呢? 例如实务上常见的,住家用改成营业用、加盖雨遮违建等等,也是违法,但一般人好像不会觉得这有多严重也满习惯的,所以是违什么法?要多严重才算?是个重要的问题。 须致“危害于公共安全”或“违反公序良俗”,始可谓“违反法令之使用” 实务见解认为,所谓的“违反法令之法用”,于土地法第100条情形而言,系指承租人以房屋供违反法令使用,于第103条的情形而言,则系指承租人以基地或基地上之房屋供违反法令之使用,且致“危害于公共安全”或“有违反公序良俗”之情形。 如果承租人以之供违反法令之使用,但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违反公序良俗,就没有土地法第100条、103条的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