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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打击避税力道越来越重,资金无所遁形,不少台商计划让资金回台。为了协助台商鲑鱼返乡能够一路顺“税”,财政部五区国税局已经各自成立单一窗口及平台提供咨询,协助个案认定,有效解决税务疑虑。 国税局表示,查税、开罚并不是稽征机关主要目的,未来透过单一窗口提供咨询,台商对于资金回台时可能面临的税务问题,可以提前做好规划,不必担心被追税、补税
资深会计团队多对一服务更高标准,告别糊涂账,应付税务稽查安枕无忧省事、安心。 账务规范、对账数据发现风险第一时间预警,并提供相关财税建议省事、安心。 经研究,现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的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精通进出口账务、经验丰富、讲求信誉,提供专业完善的进出口贸易服务。 全力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细致的进出口服务。 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 点击数: 35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点击数: 38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为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维护国民健康,环保署滚动式检讨管制场所及规模,优先依敏感族群活动场所、大量公众聚集及频繁进出者、公立及大型场所,循序渐进管制原则,拟再次公告列管场所扩大管制对象,环保署采取逐批公告方式,分别于103年7月1日、106年1月11日公告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法之第一批及第二批公告场所,已纳管16类公告场所合计1500余家列管场所,其中8成以上为大型场所。 本次新增核定招生人数达200人以上幼儿园、产后护理床数达20床以上之产后护理机构、核定收托人数达35人以上之托婴中心、地区型医院、部分政府办公场所及其总楼地板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未满2000平方米之运动健身中心,另整并公告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法之第一批及第二批公告场所,爰拟具“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法之公告场所”草案,作为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法管理对象之依据。 本公告发布后,新增受列管公告场所依本法应办理室内空气质量维护管理工作,并给予公告场所义务人一年缓冲期限,设置室内空气质量专责人员、订定室内空气质量维护管理计划及实施第一次室内空气质量定期检验测定,以减缓法规发布造成之冲击
本题在转投资国内营利事业,获配股利或盈余净额时,应如何申报所得税。公司转投资部分,必须先去区分总机构是在境内还在境外,另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其相关规定与一般公司转投资也有所不同。 本题属于公务人员高普特考、会计师、记账士税务法规的命题范围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一、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各级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之财产。 二、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公有事业机构或全部公股之公营事业之财产。 三、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依法登记设立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之财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为加强后续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境外所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的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公告将从今日(3月20日)起实施。乙烯、丙烯、1-丁烯、2-丁烯、异戊二烯、乙炔、环己烷、邻二甲苯、间二甲苯、苯乙烯、乙苯、乙二醇、丙二醇、丁二醇等化工品,都调整了出口退税,并且出口退税率设置为13%。 其中,乙烯首次由10%上调至13%,丙烯由9%上调至13%,苯乙烯由10%上调至1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生前赠与股票并办妥赠与税申报,如死亡时尚未办理过户,股票仍属被继承人所有,全体继承人与受赠人解除该赠与时,得申请撤回赠与税申报。 该局说明,财政部92年10月17日台财税字第0920456222号函规定,被继承人生前赠与股票,如经查明尚未办妥股东名义变更登记(以公司股东名簿为准),且被继承人死亡时该股票仍属其所有,则全体继承人与受赠人解除该赠与时,可申请撤回赠与税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111年2月1日将持有未上市(柜)A公司股票30000股赠与朋友丁,并于同年月8日办妥赠与税申报及缴清赠与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