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维护国民健康,环保署滚动式检讨管制场所及规模,优先依敏感族群活动场所、大量公众聚集及频繁进出者、公立及大型场所,循序渐进管制原则,拟再次公告列管场所扩大管制对象,环保署采取逐批公告方式,分别于103年7月1日、106年1月11日公告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法之第一批及第二批公告场所,已纳管16类公告场所合计1500余家列管场所,其中8成以上为大型场所。

本次新增核定招生人数达200人以上幼儿园、产后护理床数达20床以上之产后护理机构、核定收托人数达35人以上之托婴中心、地区型医院、部分政府办公场所及其总楼地板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未满2000平方米之运动健身中心,另整并公告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法之第一批及第二批公告场所,爰拟具“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法之公告场所”草案,作为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法管理对象之依据。

本公告发布后,新增受列管公告场所依本法应办理室内空气质量维护管理工作,并给予公告场所义务人一年缓冲期限,设置室内空气质量专责人员、订定室内空气质量维护管理计划及实施第一次室内空气质量定期检验测定,以减缓法规发布造成之冲击。环保署呼吁公告场所宜尽早作好前揭准备工作,以因应未来实施后,能符合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法之规定。

环保署表示,推动室内空气质量管理,确实有效改善各类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及环境,将持续依法以稳健方式办理管制工作,并适时检讨相关管制策略,以达保障国民健康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