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为引导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境,省科技厅将组织开展2019年度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符合《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云科工发〔2007〕13号)规定认定条件的单位,均可提出认定申请。 (一)《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纸质及电子文档; (二)《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报告》纸质及电子文档; (三)《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单位基本信息》仅电子文档; (六)其他附件材料(法人代表证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职工名单、场地证明、资金证明、章程、获奖证书、ISO质量认证证书等)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募集基金投资于依不动产证券化条例募集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受益证券或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以经本会核准募集之封闭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受益证券或不动产信托受益证券为限。 二、每一基金投资于任一受托机构发行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之受益权单位总数,不得超过该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已发行受益权单位总数之百分之十。 三、每一基金投资于任一受托机构发行之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之总额,不得超过该受托机构该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后)发行之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总额之百分之十
2022滇西应用技术大学录取规则已经公布,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 2022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录取规则已经公布,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招生的政策法规,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 2022嘉兴学院录取规则已经公布,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二条 附二院(筹)征地资金管理由学院财务按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附二院(筹)征地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理、有效的管理和使用好附二院(筹)征地资金,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附二院(筹)征地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原则:附二院(筹)征地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附二院(筹)征地及征地所涉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解困助学工作,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助学金的评定范围为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助学金的等级、标准及比例: 一等助学金,每生每月 200 元,按参评学生总数的 10%评定;二等助学金,每生每月 40 元,按参评学生总数的 90%评定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办理非都市土地变更编定时,申请人应拟具兴办事业计划。 前项兴办事业计划如有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需办理使用分区变更之情形者,应依第三章规定之程序及审议结果办理。 第一项兴办事业计划于原使用分区内申请使用地变更编定,或因变更原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兴办事业计划性质,达第十一条规定规模,准用第三章有关土地使用分区变更规定程序办理
修正“台北市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自治条例” (一)修正条文第二条、第四条部分,因劳工局更名为劳动局,且参酌类此规定之主管机关及管理机关之规定,爰配合修正将主管机关明定为台北市政府劳动局,而管理机关为台北市劳动力重建运用处。 (二)有关义务机关(构)通报进用身心障碍者之配合事项及公告未足额进用身心障碍者义务机关(构)之规定,因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施行细则及行政程序法均有所规范,故删除现行条文第七条及第八条第一项。再者,未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规定定额进用身心障碍者之名册资料,本属公开资讯,身心障碍就业服务或社会福利相关机构、团体、学校与医疗单位,本即可自行使用,自无需再为特别规定,爰删除现行条文第八条第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