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募集基金投资于依不动产证券化条例募集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受益证券或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以经本会核准募集之封闭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受益证券或不动产信托受益证券为限。

二、每一基金投资于任一受托机构发行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之受益权单位总数,不得超过该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已发行受益权单位总数之百分之十。

三、每一基金投资于任一受托机构发行之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之总额,不得超过该受托机构该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后)发行之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总额之百分之十。

四、每一基金投资于任一受托机构发行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受益证券及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之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十。

五、每一基金投资于任一委托人将不动产资产信托与受托机构发行之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将金融资产信托与受托机构或让与特殊目的公司发行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及其所发行之股票、公司债、金融债券之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十。

六、所投资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受益证券或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应符合经本会核准或认可之信用评等机构评等达一定等级以上者。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与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受益证券之受托机构或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之委托人或受托机构具有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公司之关系者,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不得运用基金投资于该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受益证券或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