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第四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省政府令 第133号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令第133号)(废止) 标 题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令第133号)(废止)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1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想转为小规模的看过来,3个要点帮到你! 减税降费狂撒红包,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力度大,我们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有什么要求?“ 01、2019年1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第一条 为实施对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管理,维护捐赠者和受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系指社会各界为帮助社会救济对象、支援灾区、扶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和援救其他突发性灾害中遭遇困难的人们募集款物而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演出活动。 第三条 义务演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同时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优惠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摘要:山东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8号)以及《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的通知》(黔教函〔2022〕12号)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 “阳光招生” 做好贵州中医药大学时珍学院2022年“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考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办〔2022〕8号)和《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考招生工作的通知》(黔教育厅〔2022〕12号)精神,为深入实施“阳光招生”,贵州中医药大学世真学院做好2022年招生工作,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