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11211300MB0W183574300017202400006 《反***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8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申请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其用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用途合法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进口准许证
如今,地铁站、公交站、居民区随处可见的各色共享单车已经成了人们健康环保出行的重要方式。“小红、小蓝、小黄”,各家单车独特的配色鲜艳醒目,方便了骑行一族的搜索选择。 近日,共享单车运营商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将颇具特色的柠檬绿加白色的颜色组合作为特殊的指定位置的颜色商标申请注册,被国家知识产局驳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该系列涉及指定位置颜色商标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
问题:劳工自请离职时之预告期间如何计算? 1.按劳工依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项、第2项及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24条第1款终止契约者,均应履行预告义务,而终止契约权性质属形成权,于劳工未履行预告时,劳工终止契约仍属有效。 又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2项系规定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16条第1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而同法第16条第1项规定:“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2.另,“预告期间制度,目的在使被终止劳动契约之一方因相对人终止劳动契约时,有足够时间可安排工作之调整和因应
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来源:admi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我部制定了《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商标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在我国商标法中表述为“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认为某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一、 翁启惠先生认为有新事证前来监察院陈情。蔡崇义、王幼玲、赵永清三位委员经调查后,确认新事证如下: 1. 原起诉刑事部分,经法院无罪判决确定。 2. 监察院廉政委员会对翁启惠财产申报不实之裁罚,连续二次经本院诉愿委员会撤销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