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 现将《湖南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程序,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2〕5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期间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3.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1.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或公民的,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共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2)光船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4)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5)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已抵押的书面文件; (6)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中国企业或公民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4)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5)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出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5)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线上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根据《常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常工信创新〔2020〕20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2020年常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2.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高于8%的企业可适当放宽); 3.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4.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5.企业拥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请各辖市、区工信局(经发局)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指导企业编制申报材料,对审核通过后的企业汇总后推荐上报
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和家属院联防联控自觉性和生命安全的共同体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相关普法宣传,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全院师生的切身利益。 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2.主要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二、学校如何依法采取相关防控措施? 3.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履行防控义务
俄文翻译: Временное положение «О налоге на прирост стоимости земли» (в редакции 2011 г.)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 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定追晋,不定期办理,须具有下列要件之一,并以原有官阶者为限: 一、作战成仁事迹壮烈,足为全军官兵楷模。 二、奉命深入敌区服行任务因而殉职,事迹壮烈,足以振奋民心士气。 三、军、士官因公殉职事迹壮烈,并且符合下列要件: (一)将官:其生前对国家著有勋绩,曾奉颁或追颁国光、青天白日、宝鼎、忠勇、云麾、大同、河图、洛书、乾元、复兴荣誉勋章或勋刀有案,且足资矜式
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饮酒处分 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院风院纪建设,培养学生良好生活习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加强学生饮酒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在校内一律禁止饮酒,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一)对在校内饮酒,但未造成其他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酒后滋事或酒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三)对因饮酒、酗酒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关损失; (四)对因饮酒、酗酒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一律禁止买酒、藏酒、贩酒,视情节轻重如有违反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对在校内买酒但尚未饮用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在校内藏酒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对在校内贩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在校内提供买酒相关信息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