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1.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或公民的,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共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2)光船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4)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5)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已抵押的书面文件;

(6)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中国企业或公民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4)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5)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出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5)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备注: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