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定追晋,不定期办理,须具有下列要件之一,并以原有官阶者为限:

一、作战成仁事迹壮烈,足为全军官兵楷模。

二、奉命深入敌区服行任务因而殉职,事迹壮烈,足以振奋民心士气。

三、军、士官因公殉职事迹壮烈,并且符合下列要件:

(一)将官:其生前对国家著有勋绩,曾奉颁或追颁国光、青天白日、宝鼎、忠勇、云麾、大同、河图、洛书、乾元、复兴荣誉勋章或勋刀有案,且足资矜式。

(二)校官:其生前对国家著有勋绩,曾奉颁或追颁通用奖章有案,且足资矜式。

(三)尉官、士官:其生前对国家著有勋绩,曾奉颁或追颁军种奖章有案,且足资矜式。

军官、士官对国家著有勋绩或死事壮烈者,得于其身后追晋或追赠官阶,不受第四条、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