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区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定追晋,不定期办理,须具有下列要件之一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定追晋,不定期办理,须具有下列要件之一,并以原有官阶者为限: 一、作战成仁事迹壮烈,足为全军官兵楷模。 二、奉命深入敌区服行任务因而殉职,事迹壮烈,足以振奋民心士气。 三、军、士官因公殉职事迹壮烈,并且符合下列要件: (一)将官:其生前对国家著有勋绩,曾奉颁或追颁国光、青天白日、宝鼎、忠勇、云麾、大同、河图、洛书、乾元、复兴荣誉勋章或勋刀有案,且足资矜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