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二)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包括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报道称,2014年以后日本基本工资每年持续上涨2%左右,厚生劳动省公布的国民生活基础调查概况显示,日本整体平均收入从537.2万日元(2012年,约合人民币34.6万元)增至552.3万日元(2018年)。 经监督委员会五届六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2020年第15次委务会议决定: 该项目于2016年结题验收,共提交74篇(部)论著,项目负责人本人到会向专家组汇报了项目研究情况。经认真评议,专家组认为该项目基本完成了研究任务,综合评价等级为“一般”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的开展,现发布《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于2012年4月6日发布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推动内部审计的职业化发展,根据《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办法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已于2018年3月3日对外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作为《信用办法》配套执行文件继续有效。海关按照《信用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二、2018年4月30日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规定认定的失信企业,在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信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市委编办、市财政局: 根据你们3月份反馈意见,我局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2》再次报送你们。请于6月3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们。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29号)的规定和相关工作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科学布局实施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龙华区慈善会的规范发展,促进本会公益慈善事业的透明公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和《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及时准确原则。慈善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全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