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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已于2018年3月3日对外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作为《信用办法》配套执行文件继续有效。海关按照《信用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二、2018年4月30日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规定认定的失信企业,在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信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政策: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税额标准被调整|爱游戏app 本文摘要:经省政府表示同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于日前印发国家发改委文件,对昆明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区分和税额征税标准展开了调整。 经省政府表示同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于日前印发国家发改委文件,对昆明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区分和税额征税标准展开了调整。调整后,昆明市城区区分为五个等级,税额标准为3.5元至22元;市城区部分以外的呈贡区、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区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8元、10元;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6元、8元;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划分成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6元、7元;安宁市区分为四个等级,税额标准为3.5元至6元;各县城区区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4元、5元;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4元、5元;建制镇区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2元、3.5元;昆钢工矿区区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2元、4元,其他工矿区区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2元、3.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