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某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50万元给该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办公楼作抵押,双方到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银行履行了借款义务,后因银行经营方式调整,将该笔借款的债权及抵押权一并转让给了乙银行,并通知了该公司,但未办理登记,抵押到期后,该公司仅支付了利息,其余本金未归还,乙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该公司认为,抵押期限已过,且债权人是甲银行,与乙银行无关。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甲履行了借款150万元的义务,被告仅归还了部分利息,已构成违约
(2021年6月8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 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委托活动,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委托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其法定的行政执法职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监督,维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专用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年龄年满18-70周岁身体要求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 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江苏省欺诈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欺诈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 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省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行政部门)在对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 称欺诈骗保行为)而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ㄨ政相对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刘某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1)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上诉人刘某因请求撤销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民族事务管理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国家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家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民委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依法、便民的原则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