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申请移除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罕见病管理,促进罕见病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制订更加科学合理,不断完善罕见病相关管理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目录的制订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充分结合经济发展、人口情况、社会保障水平等因素,并参考与我国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国家或地区的管理经验。 第三条 分批遴选目录覆盖病种,对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导读:商标通过形式审查后,还需要通过实质审查才能进入初审公告期。所以,实质审查是申请注册商标流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实质审查到底要审查哪些内容呢?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这个问题
杭州乐鱼资产办理有限公司以“让金融助力中国企业,圆中国金融强国梦”为任务,愿以种种方法与您的完成互助共赢。 杭州乐鱼资产办理有限公司建立于2016年12月,取得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付与的私募基金办理人资历,努力于成为中国一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公司。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视办理暂行措施》第四章第十四条划定: “私募基金办理人、私募基金贩卖机构不得向及格投资者之外的单元和团体召募资金,不得经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达媒体大概讲座、陈诉会、剖析会和公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法,向不特定工具宣传推介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65号)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
为什么我们平远的儿童不是年满6周岁就可以入读小学? 尊敬的平远县人民政府: 为什么我们平远的儿童不是年满6周岁就可以入读小学?《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保障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能够就近入学,所以请县政府有 关部门修改今年的小学入学年龄限制,把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还给我县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儿童。我们这一阶段出生的儿童现在 幼儿园也读完了,现在又不能读小学,难道要我们的小孩从幼儿园就开始留级?请不要拿条件、资源限制等借口来搪塞,去年已有一所崭新的实验小学投入使用。现 在全国都在讲教育要均衡发展,为什么我们平远就不能像其他地方一样6周岁入学?请问我县有关部门是干什么的? 如果觉得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请打赏支持一下!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的孩子应开始接受义务教育,无条件的地区可推至7周岁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退役安置补助经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等资金管理,明确资金实施期限,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现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87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22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6号)有关规定修改如下: (一)在原办法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二)将原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用于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相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的表述,修改为“用于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相应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第一条 本办法依大学法第六条、大学系统组织及运作办法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为促进国立教育大学之合作,有效整合学校资源,以稳定国家长远师资培育基础、落实教育长期发展策略,建立以教育、人文、理学、艺术、社会与科技为主要学术特色之大学系统,并提升国际竞争力,成立台湾教育大学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 第三条 本系统设系统委员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系统总校长之推选、聘任、续聘及解聘之审议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已于2005年4月14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本省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