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舟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的荣誉和利益的; (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责任主体依职责澄清,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饲养依第十九条第一项应办理登记之宠物及认养依第十四条第一项收容之动物: 二、将不拟继续饲养之动物送交动物收容处所。 三、管领动物违反第五条第二项各款规定之一。 四、违反第六条规定,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
第一条 群团工作联席会议在地区纪委监委的领导下,主要有以下几项任务: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群团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有关决定决议; 2.听取群团组织阶段性工作汇报,统筹协调群团组织建设; 3.研究解决群团组织的组织建设、活动设施、经费财产、工作部署等方面需要支持帮助的困难和问题; 4.推动群团组织之间沟通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推动建立与纪委监委中心工作有效衔接、相互促进的群团组织工作机制; 5.完成地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条机关党委副书记、分管群团组织工作的党委委员负责召集群团工作联席会议。机关党委委员,工会、妇委会、团总支(青年工作委员会)班子成员、相关成员部室负责同志参加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应当减轻女职工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并且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怀孕调整其岗位而降低其工资。 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为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如果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促进云南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等规定,制发了《公告》。 《公告》第一条对适用范围及对象作了明确,个人将云南省范围内自有房屋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的行为,属于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出租或者转租房屋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条 为了满足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对进口出版物的阅读需求,加强对进口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进口出版物,是指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在外国以及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含过期报纸)、期刊(含过期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管人才工作,切实推进人才兴校战略,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建设高水平大学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领导直接联系的高层次人才对象主要包括: (十一)正在承担国家级重要课题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校领导主要按照工作分工和联系点,确定所联系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联系内容主要有: (一)了解所联系单位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发挥作用情况,研究探索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指导帮助联系单位做好人才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退役安置补助经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等资金管理,明确资金实施期限,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现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87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22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6号)有关规定修改如下: (一)在原办法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二)将原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用于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相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的表述,修改为“用于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相应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一)申请举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