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本标准依社会救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条之二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本法所称严重地层下陷区之农牧用地、养殖用地,指依区域计划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款、第七款规定编定为农牧用地、养殖用地,且位于经济部依严重地层下陷地区划设作业规范划定公告之严重地层下陷区范围者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高山青年科学家奖评定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纪念著名地球化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化学学会会士、国际地球化学学会会士、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高山教授,弘扬高山精神并鼓励青年学者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严谨求实、勇于创新、追求卓越的科学精神,为高等地质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做贡献,根据《高山青年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制订高山青年科学家奖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山青年科学家奖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每一年评选一次(时间为11-12月)。 第三条 高山青年科学家奖评选范围:固体地球科学及相关分析技术领域,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出生于1985年6月30日及以后)的高校青年教师、科研院所青年科技工作者
经学校研究,现将《烟台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管理
上一个:国庆节廉政党课讲稿【3569字】 下一个:在国庆中秋“双节”前廉政谈话会上的讲话【3011字】 县委某单位2021年1月份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2053字】 某县某局党支部支部2021年1月份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1972字】 1、商讨《2020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支部书记:根据县委组织部的通知要求,我局《2020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需要再支部委员会上进行专题研究,经组织部反馈,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述职报告中字体、格式还需进一步调整; 2、通篇字数偏少,未达到2200字左右; 3、“履职尽责情况”部分不要简单罗列会议次数、学习培训次数,要写通过会议、学习、培训压实了什么责任,解决了什么问题。第三条中业务要与党建工作结合,不要写与党建工作无关的内容; 4、“存在的问题”部分,第三条小标题要进一步提炼总结,要与内容一致; 5、“下步工作打算”部分,第一条、第三条要进一步结合实际,措施和办法要深入,要有实实在在的措施和办法。 支部书记:同志们,通过组织部反馈的问题,折射出我们局对这项工作的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不细心,比如第一条、第二条属于低级错误,不应该出现这样的错误
2020年2月10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将对旧版准入规定进行新的修正。 此次意见征集稿中主要有十点修改内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在于:将原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中,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所必须的 “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这意味着放宽了对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设计研发机构的要求,也降低了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数量以及岗位分布的要求
非居住民自然人办理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第五条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七款之新台币结汇申报时,除本行另有规定外,应凭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由本人亲自办理。 非居住民法人办理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第五条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七款之新台币结汇申报时,除本行另有规定外,应出具授权书,授权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该代表人或代理人之名义代为办理结汇申报;非居住民法人为非中华民国金融机构者,应授权中华民国境内金融机构以该境内金融机构之名义代为办理结汇申报。 非居住民依第六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经由银行业向本行申请办理新台币结汇者,得出具授权书,授权中华民国境内代理人以该境内代理人之名义代为办理结汇申报
第一条 为加**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一条根据《中国科普作家协会优秀科普作品奖条例》制定本办法。 2.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 3.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式批准成立的中央级、省级出版(制作)单位以及国家教育部直属的各大学出版(制作)单位; 4.国家各部、委、办所属的声像出版(制作)机构。 3.公开引用或应用证明:指国内外重要出版物中引用、评价该作品的材料及该作品的内容被其他传播方式使用的证明材料; 4.科普作品成品质量证明:由相关部门出具; 5.被译为其他语种的作品样本:被译为其他语种的科普作品,应同时提供原语种作品的样本; 6.有助于证明该作品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其它证明(如:专家推荐意见、读者来信、媒体评价、获奖证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