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2020年6月10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数字+农业”指导意见(2020—2022年)》(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各新城区农业农村局和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2020年,为大力推进数字中国建设,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意见提出,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 5月13日,市政府召开了研究我市数字经济专题会议,研究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出台关于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武汉三年实施方案(2020—2022年),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胡亚波要求各有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能,提出“数字化+”实施方案作为配套方案,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市领导指示,起草了本《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制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以下简称《条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贯工作。制定《条件》是深化消防执法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组织消防监督人员认真学习,尽快理解、掌握《条件》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件》,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社会单位和公众充分知晓有关内容和管理要求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外经贸部《关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进行综合商社试点的请示》(〔1993〕外经贸化发第1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总公司”)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综合商社试点。试点的目标是:建成以贸易为主业,集贸、工、技、金融、信息等功能为一体的国际化、实业化、多元化、集团化的综合贸易公司。 二、同意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对外信托投资公司)划转中化总公司管理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第一条 负责建立健全全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26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修订如下: (二)删除通知正文第四条第(一)项中“产业主管部门应在免税进口建议中,对建议数量的增减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其中以育种或繁殖为目的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建议数量应以确保野生动植物存活和种群繁衍的合理需要为限。”、“,可以包括连续数个年度免税进口数量”、“核定的年度免税进口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核定数量的40%”、“对于每个免税品种,产业主管部门标注确认的免税数量合计,不得超出对该品种核定的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数量。”、“,可以在上一年度核定的免税进口计划数量的40%以内”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市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房管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内容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防伪行业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提高防伪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协会章程,特制订本准则,以供全体会员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防伪行业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含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应用、检测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国内防伪技术专家。 第三条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准则的制订、修改、监督、检查实施工作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