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便利度,规范药品进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口药品的企业从指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口岸进口药品,应当依法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无须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海关在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时,无须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 本规定所称药品,是指已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注册证书并已在国内市场销售过的药品,但进口药材以及疫苗、血液制品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进口检验的药品除外
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详见附录1)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须实行本规则。 第五条 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 2."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湖北日报讯(通讯员 徐军)7月1日上午,武仙城际铁路各参建单位共同举行“决战决胜保开通,群策群力创品牌”劳动竞赛动员会。竞赛时间为7月1日至10月31日,主要通过比拼设计服务、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进度、文明效益、团队协作、创项目品牌,助力铁路按时开通。 武汉至仙桃城际铁路是湖北继武咸、武黄、武冈、汉孝之后第五条城际铁路,从汉宜线仙桃大福接轨到仙桃城区,与汉宜共线71公里,新建16.69公里,设计时速200公里,远期将延伸到湖南常德,形成武汉向西南方向的通道,是武汉枢纽“米字形”高铁重要组成部分
用于研发新产品的原材料是否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问:从仓库领用原材料用于研发新产品,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顼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2009年12月24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弘扬科学精神,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促进和保障高等学校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成立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风建设委员会)。 第二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是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部科技委)内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等建设的指导和咨询机构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保障**人合法权益,维护**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条例》《**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依法应当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人,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9月23日,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 《中国新闻出版报》:为什么要修订《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政策法制司:授权他人使用文字作品获得报酬是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
第一条 遵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结合行业实际,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诚信自律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交通强国,推进品质工程,提升安全等级,保持创新活力,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 本公约旨在树立诚信理念,信守承诺,自觉自律,共同维护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相关资料: 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 裁判文书23篇)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