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详见附录1)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须实行本规则。

第五条 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

2."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3."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第六条 使用单位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须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