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所得所得税股权转让税率外资 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性质和税率 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属于预提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所得税法》”)有间接性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 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属于预提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所得税法》”)有间接性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同时废止。
记者2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已下发公告,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目前相关准备已进入最后倒计时。 根据公告,为确保首期申报顺利完成,延长了纳税申报期
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自公告之日起,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菏泽企业帮:“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有啥不同?【菏泽企业帮】 菏泽企业帮:“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有啥不同? 菏泽企业帮消息,2019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有啥不同? 由于新政策和不少宣传材料中有时会讲“小微企业”,有时会讲“小型微利企业”,很多纳税人表示有点懵,到底这两者之间有啥不同呢?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日前通过在线访谈为网友作了解答
编者按:随着疫情逐渐得到控制,各行各业的经济复苏将成为疫情之后全社会的重点。企业复工后,如何恢复生产秩序渡过难关,是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为推动在滇企业的交流与帮扶,为经济复苏建言献策,昆明信息港联合各级部门推出“抗疫情稳经济 滇企在行动”系列网络访谈,欢迎企业踊跃参与
融资租赁牌照是由监管机构颁发的允许牌照持有机构合法合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牌照,即持有该金融牌照的机构才可合法合规地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信本有全国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牌照标的转让,融资租赁公司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融资租赁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地址迁移、名称变更、开设分支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外股东每年的合规维护:如周年申报、水牌、SCR等;融资租赁公司外商年报、财税规划;主要服务地区:北京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牌照转让上海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牌照转让广州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牌照转让深圳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牌照转让佛山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牌照转让中山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牌照转让江门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牌照转让珠海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牌照转让。 1.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 2.《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2号); 4.《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6〕90号)
个人出租、转让房屋的,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时候是否是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呢? 答:可以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得知:“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的,取得房屋时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是需要应计入财产的原值的,计算转让收入时可扣除的税费中并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如果是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的,计算房屋出租收入可扣除的税费中也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费用。如果是个人转租房屋的,向其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是允许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予以发布。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