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了201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位列其中。公告原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31.心和公益基金会(原心平公益基金会) 43.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原中远慈善基金会)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关于向医疗机构捐赠氨溴索注射液的公告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卫生健康援助基金 “促进医院高质量发展公益活动” 委托需求的公告关于美好家园养老基金支持公益组织开展公益项目的告知关于“世卫组织COVID-19团结应对基金·中国行动”项目合作中不得使用世卫组织名称、标志、会徽的声明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关于“婴幼儿营养健康教育计划”资助结果的公告“2019年度暖心村医及乡镇卫生院院长” 案例征集结果公示
【本报消息】本月16日,洪森总理主持召开内阁全体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多项草案,包括《商业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和《商业规则和商业登记法修正案草案》等。 据政府发言人派西潘透露,上述两项草案将对柬埔寨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通过这些法律草案将保障和改善企业之间的竞争环境,旨在从新冠疫情危机中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他指出,过去,王国政府已于2020年6月15日启动了“工商信息在线登记系统”,该系统涵盖商业部的商业登记、税务总局的税务登记和劳动部的企业开业通知等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 邮编:570125 电话:0898-12366
关于人社部发〔2020〕13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中的防疫津贴是否需要纳入个人所得税缴纳范围? 根据《有关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问答口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chinastor 9月3日,在上个月底刚刚加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特斯拉,近期遇到了此前购买车辆的车主的**,部分车主要求相关部门办理退税。 9月3日下午消息,针对部分老用户对退税的质疑,特斯拉工作人员回应称,特斯拉曾多次进行免征购置税目录申请,但是最终能否进入目录,特斯拉并没有决定权,也无权对外发布任何相关信息。 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录由工信部、税务总局等几部委联合审核并统一发布
【财政部发布关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发布关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对跨境电商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财政部网站)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有关政策通知,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5月1日(含)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进行招投标、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含已开标的工程项目)均应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以下简称“调整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二、2018年4月30日(含)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未开标的,可按“调整通知”规定以澄清修改文件方式修改投标报价税金计算;未发澄清修改文件修改的,在项目实施时应按“调整通知”及有关规定做好调整工作。 三、2018年4月30日(含)前已完成合同签订但未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应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记者 申铖)记者28日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为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稳定企业长期发展预期,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称,对今年底到期的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实施期限。 三部门此次发布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持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工作要求,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确定于2017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部分涉税事项“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是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在本公告列名的任一国税机关的实体办税服务厅(见附件1)或四川省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渠道(含网上办税厅、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办理相关涉税事项(见附件2)。因业务或技术原因,部分事项暂未实现网上办理(见附件3),对这部分事项,纳税人可在本公告列名的任一办税服务厅现场进行预约办理。 二、“省内通办”事项涉及的文书表单,加盖受理国税机关的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四、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