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
为进一步加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实施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的重要意义,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进一步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存量留抵退税在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勉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进步科技型中小企业研讨开辟用度(以下简称研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题目通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展开研发运动中实践产生的研发用度,未构成有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划定据实扣除的底子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依照实践产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构成有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依照有形资产本钱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办理措施依照《科技部 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关照》(九游会发政〔2017〕115号)实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用研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办理要求,依照《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美满研讨开辟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关照》(财税〔2015〕119号)、《财务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讨开辟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题目的关照》(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干划定实行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月20日起,金刚石砂轮退税率提高至13%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3月20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包括“粘聚合成或天然金刚石制的砂轮”等共1084个税则号的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疫情当前,为缓解企业面临的困境,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模更大、针对性更强的减税降费举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鼓励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随着增值税改革的不断深化,制造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先由17%调整为16%,2019年4月1日又降至13%
人民网北京6月10日电 (记者车柯蒙) 今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在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举办“深化银税互动 助力企业发展”签约仪式,与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五家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进一步深化税银合作,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北京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亚民,党委委员、总审计师雷彤,党委委员、总经济师刘浩,5家银行行长和主管副行长,5家中小微企业代表出席了本次签约仪式。 近年来,税务总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持续推进以“银税互动”为代表的多项工作部署,在今年春风行动中,进一步提出“大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的工作要求,全力支持企业发展
84. 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什么出口退税率? 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中平建集团下辖北京中平建华浩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平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平建诚资产评估公司,北京中平建信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集团的注册资本总额580万元,核心团队会计师事务所始创于198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建设部、北京市司法局等主管机关确认各类企业审计、资本验证、资产评估、司法鉴证、税务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甲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专业资质和资格。 集团专业团队由200余名各类专业人员组成
自从疫情以来,国家就给了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个税的优惠政策。在2022-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将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予以发布。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