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3项增值税收优惠,2023年继续执行!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