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期满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解除一般由有解除权的一方向他方作出表示,使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归于消灭,那么明星有时候也是需要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那些人可以解除呢?明星保险小编来告诉大家。 1、投保人可以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导读: 近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通知明确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最高可罚5万元。 以下为官方政策解读: 一、修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背景是什么? 近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通知明确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最高可罚5万元。 以下为官方政策解读: 一、修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违法单位的处罚力度,督促单位依法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如何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器械、药品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 按照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后,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作出初步审定决定,并将初步审定决定刊登在《商标公告》上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发布的《质量振兴纲要》,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名牌战略,鼓励区域性经济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第三条 区域性经济质量荣誉称号的申请单位应是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及以上的地方政府,其申请称号的产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四条 申报的产业应是本地区的支柱产业,当地政府对其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并有上一级政府的批文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发布的《质量振兴纲要》,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名牌战略,鼓励区域性经济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第三条 区域性经济质量荣誉称号的申请单位应是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及以上的地方政府,其申请称号的产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四条 申报的产业应是本地区的支柱产业,当地政府对其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并有上一级政府的批文
你司《关于变更M2路、M28路运营的请示》(经营管理部〔2023〕055号)收悉。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九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发展规划、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及道路通行条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变更M2路、M28路运营。 二、请尽快按照标准要求在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自线路变更之日7日前在我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线路变更信息,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线路变更顺利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民族事务管理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国家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家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民委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依法、便民的原则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已于2005年4月14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