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发布的《质量振兴纲要》,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名牌战略,鼓励区域性经济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第三条 区域性经济质量荣誉称号的申请单位应是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及以上的地方政府,其申请称号的产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四条 申报的产业应是本地区的支柱产业,当地政府对其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并有上一级政府的批文。

第五条 中请区域的产业集群特色明显,在同行业和主要用户中有较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产品具有较高的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逐年扩大。

1.申请“**之都”称号的产业近三年年销售额在全国同类区域名列第一,其年产值占全国同行业总产值20%以上;

1.近三年无假冒伪劣产品及重大质量问题和知识产权侵权投诉,近三年国家质量监督认定机构的检验抽查无不合格产品;

2.列入“3C”认证的产品全部通过认证,列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全部取得生产许可证;

3.大部分企业已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80%以上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主导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同时建立了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

4.申请区域已建立或规划建立该产业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5.企业实行名牌战略,争创名牌产品:

6.主导企业的主导产品按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1.要有政府支持该产业的发展规划;

2.政府已出台扶持政策并得到落实。

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向中国铸造协会提出荣誉称号申请,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1.经上一级政府同意的申报地区政府的函;

2.申报地区申请报告;

3.根据申报要求编制的相应材料及证明材料。

中国铸造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将根据申报资料、调查报告及公示结果,审议决定是否同意授予荣誉称号。

中国铸造协会发文通报认定结果,颁发证书及奖牌。

第十三条 荣誉称号申报单位每年应向中国铸造协会报告申报产业的发展状况。

第十四条 荣誉称号的申请、调研及证书等费用由申报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本认定办法由中国铸造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