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应与配偶合并申报综合所得税,惟个人于年度中向户政机关登记结婚或离婚者,于办理该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选择与配偶分开或合并办理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依民法第982条及第1050条规定,我国婚姻制度采“登记”制,不论结婚或是离婚,都应向户政机关办理登记。故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合并或分开申报综合所得税,系以户政机关登记的婚姻状态为准,倘纳税义务人全年度均无婚姻关系时,则当年度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不得列报配偶免税额及相关扣除额;至年度中结婚或离婚之当年度,则可选择与配偶分开或合并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与乙君于107年底举办喜宴,于108年初始至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在108年5月办理10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因甲君与乙君于107年度并未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全年度均无婚姻关系,该局乃协助甲君、乙君分别以单身身份完成10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另甲君与乙君已于108年初登记结婚,故甲君于109年5月办理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时,可选择与配偶乙君分开或合并申报;如采合并申报者,则可列报配偶乙君之免税额及相关扣除额。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确认申报年度有合于民法规定的婚姻关系存在,始得列报配偶免税额及扣除额,若有申报问题亦可向各地区国税局洽询,以免因误列配偶免税额及扣除额,除补税外,还要依所得税法规定处罚。资料来源:财政部台北国税局

公司系依公司法组织设立之法人,而独资、合伙之商业则系依商业登记法组织设立之事业,二者设立之法律依据不同,故为不同之权利义务主体,自然没有独资或合伙之商业变更组织为公司组织之情事。

Q:手写二联式发票或三联式发票,数量跟单价都空白没写到,但发票已给客人了,这样发票有效吗? 如果客户无法寄回让我补写也无法退回换发票,这样的情况开发票的公司会不会被国税局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