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本文摘要:7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医保局了解到,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区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分开实施,建立联合招生、基金拆分运营的目标。分割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健委、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拆分实施方案》号文,两个保险拆分的实施将于2019年12月底完成,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明年1月1日起,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港澳台居民将拥有社保卡,与内地(大陆)居民一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国家医保局最新公布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9年9月28日由广州海事法院与广东省律师协会等机构联合举办“2019广州海法论坛暨2019广州海商法、保险法与海事司法论坛”(即“第二届广州海法论坛”)在“广州国际航运司法研究中心”召开,来自全国各地企业、高校、律师等近300人参加现场论坛。与此同时,本次论坛还通过互联网进行现场直播,点击观看次数高达10万人次。 我所黄晖律师受邀参加论坛并发表了“海事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挑战与机遇”的主题演讲,从理论角度深度剖析了粤港澳大湾区三地法律服务合作政策、对三地法律服务合作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基本设想;从实务方面初步介绍了三地法律服务市场机会新升级、就律师个体在实务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行了研究探讨
社保是我们生活中离不开的,这是对我们医疗等一些服务有保障,减轻我们的一些压力。交了,社保的话,大家在老了之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等福利了,那自己缴纳社保的话一个月要多少钱呢? 社保全部个人缴纳,一个月交500元左右; 有单位的,一个月要交200多元。按照现行政策,要交满15年才可以办理退休的
有的人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是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本年度的累计医疗费用达到了起付线但还没到封顶线,为什么在有些情况下,医保还是不能报销?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比如因打架斗殴产生的医疗费用,就属于上述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情形,因此不能予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如果医院在治疗费用结算时使用了医保报销,则医院的行为是违法的
不给离职员工迁社保,小心会惹上官司! 2012年7月6日,曹某到某生物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员工作。2012年10月16日,曹某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离职事由为“个人原因”。 公司自2012年8月开始为曹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曹某离职后未申请迁出社保关系,公司也一直为曹某参保直至2013年10月
2011年1月1日,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刘某在申请人处工作后,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安排被申请人刘某到相关培训机构参加了培训,并支付了2万元的培训费用。双方还自愿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了服务期为5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明确说明”的含义不单指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合同内容,它要求的是“解释”合同内容,即要清楚、确切、不产生歧义的解释,以使投保人知晓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否则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牛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在保险期内,牛先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牛先生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以牛先生牌照过期属免责事由拒赔的理由不足,而且临时牌照是否过期并没有使投保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更没有加重保险人的承保风险
现行金融商品因发行机构或商品包装方式不同,导致因课税规定不同,使得投资者税负不一,不但扭曲金融机构或商品间资源配置,也连带影响金融市场发展及国际竞争力。为兼顾公平与效率目标,金融商品课税制度需兼具合理性、一致性及与国际接轨之特色,行政院赋税改革委员会已将“金融商品课税问题之检讨”列为研究议题,并委托中华公共财务协会黄耀辉教授针对投资型保险及期货商品课税议题进行研究。 财政部指出,在赋改会研究期间曾召开座谈会,邀集金融产业界、学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政府机关代表充分讨论,并于98年7月24日委员会议第七次会议取得以下几点共识: 1、投资收益阶段:以要保人为课税主体,依所得类别(按应税、免税或分离课税)分别征免所得税,投资收益的扣缴税款属于要保人的扣缴税款,保险公司不得用以扣抵保险公司的应纳税额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通过对新安东京海上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安东京产物)、国泰世纪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泰世纪产物)、富邦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邦产物)、中国信托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产物)、兆丰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兆丰产物)及和泰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和泰产物)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处分案。金管会办理上开公司专案检查,发现该等公司办理保险业务有违反法令规定情事,爰各核处罚锾新台币(下同)180万元,并请其议处失职人员具报。 二、 裁罚之法令依据:保险法第171条第1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