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援助。国家发展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服务。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特征,因此必须实施
现行金融商品因发行机构或商品包装方式不同
现行金融商品因发行机构或商品包装方式不同,导致因课税规定不同,使得投资者税负不一,不但扭曲金融机构或商品间资源配置,也连带影响金融市场发展及国际竞争力。为兼顾公平与效率目标,金融商品课税制度需兼具合理性、一致性及与国际接轨之特色,行政院赋税改革委员会已将“金融商品课税问题之检讨”列为研究议题,并委托中华公共财务协会黄耀辉教授针对投资型保险及期货商品课税议题进行研究。 财政部指出,在赋改会研究期间曾召开座谈会,邀集金融产业界、学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政府机关代表充分讨论,并于98年7月24日委员会议第七次会议取得以下几点共识: 1、投资收益阶段:以要保人为课税主体,依所得类别(按应税、免税或分离课税)分别征免所得税,投资收益的扣缴税款属于要保人的扣缴税款,保险公司不得用以扣抵保险公司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