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通过对新安东京海上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安东京产物)、国泰世纪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泰世纪产物)、富邦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邦产物)、中国信托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产物)、兆丰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兆丰产物)及和泰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和泰产物)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处分案。金管会办理上开公司专案检查,发现该等公司办理保险业务有违反法令规定情事,爰各核处罚锾新台币(下同)180万元,并请其议处失职人员具报。
二、 裁罚之法令依据:保险法第171条第1项。
三、 违反事实理由及裁罚结果:
(一) 上开公司于防疫保险商品销售前未能充分辨识法定传染病之风险特性,合理评估销售限额与订定预警值,且未落实对个别承保对象进行核保评估,另部分公司费率厘订仅参考未发展完全之损失经验,且未妥适建立与执行风险控管机制;销售中未能及时因应外部情势变化,重新检讨评估风险管理计划之自留风险并采取措施;另保险商品评议小组与管理小组会议未能充分发挥评估控管风险之功能,核与保险商品销售前程序作业准则规定不符,应依保险法第171条第1项规定核处。
(二) 考量上开公司已提出具体内控改善措施并积极执行,且持续依约履行保险责任,维护保户权益,亦就财务影响陆续增资以为因应,业发挥安定社会之功能,斟酌上开情事,各核处罚锾180万元。
(一) 保险公司应落实保险商品管理,于销售前应建立保险商品之风险控管机制,销售后并应定期检视,且应落实对销售通路之管理。
(二) 保险公司精算、核保、理赔及风险管理等人员及部门,应发挥各该专业功能,落实保险商品销售前、中、后之风险控管,并定期将相关评估报告提报董事会,金管会亦将检视相关法规,督促公司落实风险管理与课责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