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投资者提供的基本信息资料及风险测评问卷打分结果,本公司对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分类,并根据风险承受能力的由低到高将普通投资者划分为 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分别对应:保守型、 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积极型5种类型。

根据《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规定,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是指经公司评估为保守型(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要求或实际情况需要等需增加或减少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本公司可对上述规则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