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
营利事业支付员工健康检查费应列为薪资费用或职工福利?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迩来有公司来电询问支付员工健康检查费用应列报职工福利?抑或属员工薪资所得办理扣缴申报? 该局说明,公、教、军、警、公私事业之职工,由服务单位支领或给付之健康检查费,系属职务上取得之补助费,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之薪资所得,依法应并计取得年度综合所得总额课税。另营利事业补助员工之健康检查费用,并不因系由员工检据核销,或由服务单位直接支付健检机构而有所不同,均应列为员工薪资所得课税。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依照劳工安全卫生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对于在职劳工应施行之定期健康检查,及对于从事特别危害健康之作业者,应定期施行特定项目之健康检查,其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负担之健康检查费,与一般定期健诊性质有别,可适用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第81条第5款及第8款规定核实认定,列为职工福利,不视为劳工薪资所得
依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及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变卖之货物,如纳税义务人于海关变卖前,申请按实际滞报日数或滞纳日数缴纳滞报费或滞纳金,补办报关或缴税手续提领者,海关得准自收文之翌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应办手续提领,逾期仍按规定变卖。 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所定必要之费用,按下列所定次序扣缴之: 前项应扣缴之滞报费按二十日计算,滞纳金按三十日计算。 进口货物不依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限报关者,自报关期限届满之翌日起,按日加征滞报费新台币二百元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第29条规定,经文化部认可之文化艺术事业于中华民国境内办理文物或艺术品之展览、拍卖活动开始1个月前,得向文化部申请核准,就个人透过该活动交易文物或艺术品之财产交易所得,可同意采分离课税由该文化艺术事业为扣缴义务人,办理所得税扣缴及申报,免再并入个人所得课征综合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经核准之文化艺术事业,应就核准范围之文物或艺术品交易,于给付成交价款予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即出卖人)时,经取得出卖人同意采分离课税之书面文件,按其成交价额之6%为所得额,依20%税率扣取税款,采分离课税,不并计出卖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惟出卖人不同意采分离课税,则由该出卖人自行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课税
冀望透过此次竞赛的办理,确切探知民众真正需要桃园市政府开放的资料并作为往后政府推动开放资料的方向。推广民众多加认识“桃园市政府开放资料”,包括观光、交通、医疗、银发、教育、购屋、安全、就业…等等,透过跨界别人士集思广益,发挥创意及构思提出使用开放资料于各行业及生活上的建议以提升公共利益或经济价值。 不限领域,不限职业,毋须具备资讯科技及编写程式的知识
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的账簿凭证管理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代做银行工资流水公司小编就带大家去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设置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一)机关或团体登记立案证书影本。 (二)组织章程影本(请注明“确与正本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及负责人印章,章程中须明定解散后,其賸余财产应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洽冶团体或政府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者;但依其设立之目的,或依其据以成立之关系法令,对解散后賸余财产之归属已有规定者,得经财政部同意,不在此限﹚。 (三)主管机关核备组织章程之公文书影本
(一)机关或团体登记立案证书影本。 (二)组织章程影本(请注明“确与正本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及负责人印章,章程中须明定解散后,其賸余财产应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洽冶团体或政府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者;但依其设立之目的,或依其据以成立之关系法令,对解散后賸余财产之归属已有规定者,得经财政部同意,不在此限﹚。 (三)主管机关核备组织章程之公文书影本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同备案或劳务项目报告。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变更的,应于项目合同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报告。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