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第29条规定,经文化部认可之文化艺术事业于中华民国境内办理文物或艺术品之展览、拍卖活动开始1个月前,得向文化部申请核准,就个人透过该活动交易文物或艺术品之财产交易所得,可同意采分离课税由该文化艺术事业为扣缴义务人,办理所得税扣缴及申报,免再并入个人所得课征综合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经核准之文化艺术事业,应就核准范围之文物或艺术品交易,于给付成交价款予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即出卖人)时,经取得出卖人同意采分离课税之书面文件,按其成交价额之6%为所得额,依20%税率扣取税款,采分离课税,不并计出卖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惟出卖人不同意采分离课税,则由该出卖人自行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于112年1月30日透过经文化部核准之A文艺事业举办拍卖活动卖出画作,成交价新台币(下同)500000元,同意采分离课税,则A文艺事业给付甲君价款时,依法扣取税款6000元(500000元×6%×20%)并向国库缴纳及办理凭单申报,甲君毋须再并入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