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
【早安健康/李宇涵报导】劳动部正研拟劳保年金改革,预计未来有百万逾劳工,每月领的老年给付可能会调降,因而引发不少民众担忧;不过,不少人误认“劳保”跟“劳退”是同一制度,事实上,“劳工退休金”不受“劳保年金改革”影响,劳退照样可以领,只是有新、旧制的差别。这是什么意思呢?看以下例子会让大家更清楚了解。 小安在A公司工作至今已20年,2005年7月1日劳退新制上路时,他选择从旧制转新制,近期,B公司欣赏小安的才能,提出更优渥的薪水挖角;小安很想到新公司,但是又担心是否会影响劳退金的计算,小安应该如何抉择呢? 如果小安选择离开A公司,是否可以领到旧制劳退金?会影响到年资的计算吗?相反地,如果小安选择留在A公司,劳退金会比较多吗? (编辑推荐:查询劳保资料免读卡!劳保局推“健保卡号+户号”上网就能查) 劳退制度攸关所有劳工退休后的生活,新旧制的差别让不少民众一知半解,尤其横跨旧、新制的劳工更是不了解自己退休后到底可以领多少
小细胞肺癌90%以上的病人和抽烟有关,肿瘤位置大多长在气管相间处,会影响淋巴结,因此症状包括咳嗽、咳血、喘等;肺腺癌则是和抽烟无关,肿瘤位置大多在肺部旁边末端腺体,症状不见得是以咳血为主,而是骨转移、积水等。 过去20年小细胞肺癌只有化学治疗,虽然对于化疗副作用的药物已有进步,可减轻患者不适,不过化疗药物这20年来都没进展,患者接受化疗后经常复发,只能再做第二线或第三线化疗,或合并放射线治疗。 成大医院胸腔内科林建中副教授表示,针对小细胞肺癌,健保目前只给付化疗,不给付免疫治疗,建议患者如果经济许可或有保险给付,可以自费做免疫治疗,初期就搭配使用免疫治疗,不仅对肿瘤反应好,控制时间也更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劳动部表示,若公司关厂歇业,也不会影响劳工申请职灾保险权益。(图/劳保局官网) 劳动部今(19)日表示,劳工申请劳保职业灾害保险给付时,若遇公司关厂歇业,致使无法取得雇主盖章证明文件时,也无需担心,劳工只需要提出申请,劳工保险局将依职权进行查调,不会影响劳工的权益。 近年由于新冠疫情影响,不少公司关厂歇业,也引起劳工担心,若遇到公司受疫情影响倒闭、关厂、歇业等状况,致使无法取得职灾相关手续,该如何是好
南区国税局表示,民间单位互相借款,有时会因应贷方要求,预付利息给贷方,这种情况下,若借方是属于公司行号、机关团体,就有义务办理所得扣缴,在预付利息之前,必须要先将贷方应扣缴所得扣给国税局。 南区国税局最近收到一个实际案例,A公司向B君借款700万元、年利率4%、期间三个月,双方约定利息共计7万元,利息的部分从借款中预扣下来,A公司实际只从B君取得693万元,但不清楚这种状况是否要办理扣缴税款。 官员指出,民间很常出现这种借款付息方式,B君已经实际拿到预扣利息,这笔7万元利息,对这位B君而言就是所得,A公司借到钱的当下,相当于已经“实际给付”利息给贷方,因此必须要依法办理扣缴
于5月5日提出于月底离职(6/1日起), A: 如果劳资双方可以对于离职日期予以协商,可以依据双方约定之离职日期离开公司,不用依据劳动基准法之规定。但如果双方对于离职日期僵持不下,不能单凭劳工一方之意愿选定离职日期,应会适用劳基法第十五、第十六条之规定来认定离职的时间。而依据劳基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在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的情况下,预告期间为二十日,所以公司限定于二十日满起算离职合于规定的,如果您希望待到六月底,最好与雇主协商为是
贷款业务目前是最多人申请的,很多人在买车或者买房都接触到贷款。贷款里面有一个抵押贷款,而抵押贷款中的抵押物分很多种,比如保单也是可以用来抵押贷款的。那么,寿险保单贷款逾期对个人征信有影响吗? 保单贷款逾期是不会影响个人征信的,因为保单贷款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单直接质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称作定作物
未领结婚证,你们不存在结婚的事实。如果收了彩礼,在你们结束关系的时候,男方有权利要求你退回彩礼。假如彩礼你没有用来买嫁妆,或者没有变相再给男方带过来
营利事业支付员工健康检查费应列为薪资费用或职工福利?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迩来有公司来电询问支付员工健康检查费用应列报职工福利?抑或属员工薪资所得办理扣缴申报? 该局说明,公、教、军、警、公私事业之职工,由服务单位支领或给付之健康检查费,系属职务上取得之补助费,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之薪资所得,依法应并计取得年度综合所得总额课税。另营利事业补助员工之健康检查费用,并不因系由员工检据核销,或由服务单位直接支付健检机构而有所不同,均应列为员工薪资所得课税。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依照劳工安全卫生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对于在职劳工应施行之定期健康检查,及对于从事特别危害健康之作业者,应定期施行特定项目之健康检查,其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负担之健康检查费,与一般定期健诊性质有别,可适用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第81条第5款及第8款规定核实认定,列为职工福利,不视为劳工薪资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