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应在其所在地设置营业处所,并不得与其他证券商共同使用同一营业处所。但证券 商因发生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其营业场所无法正常营运时,得另觅临时营业处所,向本 公司申请继续营业,其使用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且应于期限届满前,觅妥固定营业处所 ,并须符合本公司证券商营业处所场地及设备标准,及依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后始得使用。 前项营业处所场地及设备标准,由本公司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之。 证券商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连线所使用之竞价终端机设备,应依下列规定装置之: 一、证券经纪商应分别装置于总公司及分支机构营业处所之营业柜台。 二、证券自营商应装置于其营业处所。 证券商因资讯传输系统发生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终端机设备故障时,得依下列方式择一 行之: 一、借用其总公司或分支机构之终端机设备时,应于次一营业日前函报本公司备查。 二、借用本公司市场备用之终端机设备,最多以两套为限,应先行电话接洽,并检送加盖 公司章及负责人印章之申请书向本公司申请。 三、已向本公司申请整体服务数位网络(Integrated Services Digital Network,简称 lSDN)之电话网络拨接方式者,可改采lSDN方式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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