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原状乃回复为原有诉讼权利之诉讼行为。

当事人上诉、抗告、声请再审(刑事诉讼)或声请再议,如果已逾法律规定的时间(法定期间(刑事)),但是因为自己完全没有过失的话,就可以要求回复法律规定的期间,仍然可以提出。

例如:因天灾道路中断,或因气候影响造成交通中断等因素,致上诉期间已逾期者,如系因不可归责于被告者,被告即可声请回复原状为未逾期,而仍可提起上诉。

声请回复原状并不以当事人为限,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等,依法得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诉者,如迟误上诉期间,亦得声请回复原状;又告诉人在侦查中迟误再议期间,亦得声请回复原状。

须期间之迟误非因过失:许用代理人(刑事)之案件,代理人之过失,视为本人之过失。(刑诉第67条)

须得声请回复原状之期间:于其原因消灭后5日内(刑诉第6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