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以下简称本院)为整合、协调及督导性别平等事务之推动,以保障性别人权,消除性别歧视,促进性别平等,设性别平等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任务如下:
性别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计划、报告及相关措施之整合、协调及咨询审议。
性别主流化政策、计划及策略发展等事项之咨询审议。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施行法之推动及督导。
各机关(构)推动性别平等机制之协调及督导。
其他重大性别平等议题之整合、协调及改进措施之研议。
本会置委员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院院长担任,一人为副召集人,由本院副院长担任;其余委员由院长就下列人员派(聘)任:
本院政务委员一人。
相关机关(构)首长十人至十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为本会委员;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违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或不具性别平等意识,其情节重大,经本院查证属实,且经沟通后仍未改善。
(二)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性别平等教育法或性骚扰防治法规定之行为人或加害人,经权责机关处罚。
本院聘任之社会专业人士及团体代表委员,应于受聘前切结其无前项第二款行为;聘任后发现委员有该款情形,本院得予解聘。本院派任之相关机关(构)委员,如有前项情形,本院得命其接受六小时之性别平等意识相关课程。
本会委员任期二年,得连聘之。社会专业人士及团体代表担任之委员,每届合计至少改聘四人,并得随同召集人异动改聘之。
本会原则上每四个月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但由机关(构)首长担任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会召开会议,得邀请其他机关(构)、学者专家或相关团体派员列席。
本会为应特定议题之需要,得组成分工小组,进行规划、协调及研议。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政务委员兼任,副执行秘书一人,由本院性别平等处处长兼任;幕僚作业由本院性别平等处办理。
本会所需经费,由本院编列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