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
环境保护部日前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六类医药企业即将面临环保新考验。 《办法》规定了不同环境危害程度的企业所需承担的不同责任。对照环境保护部2017年7月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医药制造业重点管理对象为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
燃气蒸汽锅炉在运行一段时间后,会产生一定的污垢,这些污垢需要在限定时间内排出锅炉外,才能维持燃气蒸汽锅炉良好的运转。 燃气蒸汽锅炉排污的目的是什么? 1、排除锅炉水表面的悬浮泡沫,从而降低炉水的含盐量和含碱量,确保蒸汽的品质; 2、排除积聚在锅筒和下集箱底部的污垢、泥渣,避免引起一系列问题。 1、在排污工作前,要先将锅炉中的水位调至正常水位的位置上,在排污过程中要严格监视,以防出现缺水问题; 2、排污进行一段时间后,要检查一下排污管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如果有的话,应及时处理解决; 3、对于燃气蒸汽锅炉的排污工作,应遵循勤排、少排和均匀排这三个原则,以免锅炉出现爆管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概要描述】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一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等。 1、HJ 1209-2021《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适用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在产工业企业内部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2、HJ 1208-20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适用于以废杂有色金属为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规范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现公告如下: 一、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条例》明确依法申领、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合法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
企业要按证排污、管理部门需依证监管,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正在持续推进中。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等5项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表示,对于污染排放等,从过去以项目准入为主的管理向既抓宏观又抓微观的全流程管理转变,逐步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多要素的“一证式”环境管理,推进排污许可证全覆盖
洛阳宁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图片源自于网络)吉祥如意庆虎年,欢天喜地过大年 洛阳宁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祝新老客户虎年大吉,万事如意~ 敲黑板!关于排污不是“不超标不超总量”排放就可以了 目前我国污染物排放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超过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排放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无证排污、超许可事项排污,以及违反信息公开、自行监测等义务应承担的多项法律责任,完善了污染物排放法律责任体系。1、排污许可违法责任的现行法律规定 生态环境部职责定了 进一步强化重组“已在路上” 来自权威媒体报道消息称,生态环境部“三定方案”已于日前正式印发,在重新整合了部门的职责之外,还增设了新的职能及岗位
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 市环保局出具的企业县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排污量,将初审意见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市环保局。 由县环保局出具证明的,由县环保局污染治理部门直接审核监测数据和申报数据,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生态环境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这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体废物相关内容的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重要举措。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法律中明确提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要求。《技术规范》落实法律要求,明确了排污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相关基本情况填报要求、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合规判定方法等,为排污单位工业固体废物填报申请信息、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核许可要求提供指导
为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体系,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HJ1116-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合金、电解锰工业》(HJ1117-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1118-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1119-2020)五项技术规范,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新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自2020年4月1日开始实施。 目前,五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功能近日即将正式上线,届时相关行业排污单位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正式申报排污许可证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1、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管理推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管理,重视大中型企业的污染治理,同时加强中小企业环境管理。继续推行企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规范排污口,经常监控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及工艺、设备。对新建项目要从严管理,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严格审批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生态环境部近日决定对北京市丰台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北控水务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白水湖污水处理厂、甘肃省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和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富宏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排污单位严重超标排污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 生态环境部称,2018年第三季度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中,北京市丰台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北控水务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白水湖污水处理厂、甘肃省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和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富宏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排污单位已连续2个季度严重超标且第三季度结束时仍未完成整改,存在屡查屡犯、长期超标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上述5家排污单位严重超标排污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
为落实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2017年版),现就我省制糖、纺织印染、制革、氮肥、农药、原料药、有色金属(铜铅锌铝)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以甘蔗、甜菜或原糖为原料制作原糖或成品糖(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黄砂糖、红糖),以及以原糖或成品糖为原料精炼加工各种精幼砂糖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1.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制造及印染精加工企业中含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含洗毛、麻脱胶、缫丝、喷水织造等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2.机织服装织造、服饰织造企业中含水洗工艺工序,有湿法印花、染色工艺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新兵办发〔2017〕118号)等规定,为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兵团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废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按照固定污染源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填报排污登记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等10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 四、《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4-2020)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URL])查询。
【环境资讯】近日 环境保护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排污许可名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z2016�{81号)改革精神,明确了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范围、按行业推进的进度、排污单位应该持证排污的最后时限以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要求。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具体划分,《排污许可名录》共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32个大类和78个中类或小类,以及4个通用工序
(记者 赵力文)1月15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按照环保部要求,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省共完成14个行业963家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这些企业的排污许可信息已全部公开,可在网上查询。 据介绍,2017年环保部要求各地完成《水十条》《大气十条》中15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这15个行业分别是:火电、造纸、钢铁、水泥、印染、制革、原料药、农药、炼焦、氮肥、平板玻璃、电镀、石化、有色金属、制糖
环保部近日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该《名录》针对现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等5个主要污染物,将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按行业分别进行由大到小排序,筛选各污染物总产生量和总排放量约占前80%的行业作为重点行业,覆盖了“水十条”“大气十条”的重点管理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的重点行业。这意味着排污许可制开始全面推行
Y型拉杆伸缩过滤器除了与水力控制阀配套使用外,还可单独应用于冷、热循环系统、压缩气、蒸气、油类等介质的管路需要除掉机械杂物的场合。Y型过滤器具有结构先进、阻力小、排污方便等特点。排污时打开排污阀 ,利用管道的压力将污物排出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晋政办发〔2017〕74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晋政办发〔2017〕74号),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创新,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促进我市环境质量改善,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衔接整合现有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效能,使排污许可制度成为排污单位守法、政府部门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基本依据,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工业炉窑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等5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URL])查询。
近几年以来,我国政府对市政基础建设不断的加大投入,同时各种排污管道品种也在不断的丰富,产量也在不断上升中。根据中国国情,依据当前技术经济的分析,投资和采用哪一种排污管道具有更大的优势以及其发展趋势如何,这将是一个值得探究的话题。 节水治污是我国环境保护政策中一直遵循的一个原则,秉持着治污的理念,大口径排污管道受到了极大的欢迎,排污领域的管理有着很好的发展前景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要求,省环保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排污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有色金属冶炼(镍钴锡锑铝镁汞钛)、屠宰及肉类加工、淀粉及淀粉制品行业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通告》,有序推进全省2018年淀粉等6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 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年底前全面实现实施一证式监管。经初步统计,我省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共700余家企业,是今年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重点和难点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晋政办发〔2017〕74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晋政办发〔2017〕74号),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创新,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促进我市环境质量改善,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衔接整合现有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效能,使排污许可制度成为排污单位守法、政府部门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基本依据,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不少企业主认为,自己的项目没有废水和废气,就不需要申办排污许可证了。然而,真的就如此理解吗?毕竟自己对排污的概念不太了解,最好找环评公司来进行专业的评估。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附件下载: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 1039—2019)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已于2016年12月23日由环境保护部印发。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 二、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⑴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湖南省境内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一)2017-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管理的33个行业中未依法申领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20日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或实施登记管理。 (二)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其他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或实施登记管理
审批条件: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环境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2、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排放标准或总量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3、建设单位在试运行期间,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4、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有效期内经环境监测部门监测达到规定排放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1、企业概况及环境保护情况简介(包含原材料、工艺、产品规模等)(纸质和电子版); 4、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试生产批复(如申请排污许可证正式证还需提供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污染源监测报告,“三同时”竣工验收意见及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办理程序: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到当地环保部门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按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相关材料(排放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批准后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提交州、县两级环保部门签署审核意见→提交省排污许可证技术组对材料进行审核,如审核无误→送省环保厅受理→省环保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