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湖南省境内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一)2017-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管理的33个行业中未依法申领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20日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或实施登记管理。
(二)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其他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或实施登记管理。
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实施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经网上填报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填报自行监测记录、台账记录及实行报告。对排污许可过渡期的要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完成申报登记并严格实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一)关于无证排污: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关于不按证排污: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关于拒不整改: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经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其他情形:依据《环境保护法》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实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