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百四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依第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八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申请事项为隐匿或虚伪之记载者。

二、违反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者。

三、杠杆交易商违反第八十一条准用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者。

四、主管机关依第九十八条命令提出之账簿、书类或其他有关物件或报告资料之内容有虚伪之记载者。

五、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业或同业公会,于依法或主管机关基于法律所发布之命令规定之账簿、文据、财务报告或其他有关业务文件之内容有虚伪之记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