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照会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称“公约”)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约时加入了新的第II-1/3-6条,将用于检查的进出通道的技术规定作为公约的强制性规定,并透过第MSC.133(76)号决议通过了《用于检查的进出通道的技术规定》,且该技术规定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生效;

基于此,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包含上指技术规定的第MSC.133(76)号决议的中文及英文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