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第15条所称废止许可究指为何?
二、 按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第15条第2项规定,直辖市、县(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机关为加强兴建农舍之农业用地稽查及取缔,应邀集农业、建筑管理、地政、都市计划及相关单位等与农业专家组成稽查小组定期检查;经检查农业用地与农舍未依规定使用者,由原核定机关通知主管建筑机关及区域计划、都市计划或国家公园主管机关依相关规定处理,并通知其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得废止其许可。有关农业主管单位依上开办法废止农民资格后,建筑法并无规定应废止该农舍使用执照之规定。至于非授予利益及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处分之废止情形,行政程序法已有明文规定,爰得否依行政程序废止使用执照,应审酌个案事宜,依行政程序法规定办理。
三、 另农舍未依规定使用经农业主管机关依上开办法废止农民资格后,该农舍是否拆除部分,其违反土地使用管制规定部分,得依区域计划法第21条处以罚锾并限期令其变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复原状,或依都市计划法第79条规定处以罚锾并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复原状。如仍未遵从者,得按次处罚并停止供水、供电、封闭、****或采取其他恢复原状之措施,其费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