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台苏拉来袭,营利事业如遭受损失,如何列报灾害损失?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中度台风苏拉来袭,营利事业若因此而遭受财物损失,应于灾害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该局所辖分局、稽征所报备,经核备后,得于办理10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其相关规定为:

一、 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

否则仍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灾害现场及毁弃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二)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三)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1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