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重大灾害灾区低收入弱势受灾家庭,就读大专校院、高中职(五专前三年)、国中(小)之在学子女,且未享有公费待遇及未领军公教子女教育补助费,确有就学困难者。

(二)前述所称重大灾害,系指申请日期起算前3年内灾害发生时,中央或直辖市、县( 市) 、乡(镇、市)业经成立灾害应变中心为认定基准,同一学期内同一受灾事实或连续发生受灾事实以申请一个学期助学金补助为限。

奖助内容:高中、高职及五专(前三年)每名新台币10000 元。

(二)乡(镇、市、区)公所出具系为天然灾害灾区受灾家庭证明一份。

(三)乡(镇、市、区)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户证明;非低收入户但家境清寒贫苦者得检具乡(镇、市、区)公所出具已列入政府中低收入儿少扶助之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