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依灾害防救基本计划、相关灾害防救业务计划及地区灾害潜势特性,拟订地区灾害防救计划,经各该灾害防救会报核定后实施,并报中央灾害防救会报备查。
前项直辖市、县(市)地区灾害防救计划不得抵触灾害防救基本计划及相关灾害防救业务计划。
直辖市、县(市)政府应配合地区灾害防救计划调整土地使用计划。
乡(镇、市)、山地原住民区公所应依上级灾害防救计划及地区灾害潜势特性,拟订地区灾害防救计划,经各该灾害防救会报核定后实施,并报所属上级灾害防救会报备查。
前项乡(镇、市)、山地原住民区地区灾害防救计划,不得抵触上级灾害防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