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内政部消防署办事细则”第5条,灾害管理组职掌业务如下:

三、 民众防救灾教育、宣导之规划、督导事项。

四、 风灾、震灾、重大火灾及爆炸等灾害防救业务计划之研拟、修正、策办及督导事项。

五、 灾害紧急应变措施之规划、督导及协调事项。

六、 风灾、震灾、重大火灾及爆炸等灾害防救业务人员讲习训练与救灾资源调查、整备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七、 灾害防救演习之规划、督导事项。

八、 风灾、震灾、重大火灾及爆炸灾害等中央灾害应变中心开设之幕僚作业事项。

九、 灾害防救科技技术、制度与计划之研发、考察、应用及系统建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