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如雇主在合约终止日或合约期限届满日之前不少于7天,以书面要求雇员续约或以新合约重新聘用,而雇员不合理地拒绝该项要求;则雇员无权获得遣散费。(例如雇主以不差于以前的聘用条件与雇员续约,但遭雇员拒绝,可视作不合理地拒绝续约。)

如雇员按 连续性合约 受雇不少于5年,又不是因裁员而被解雇,可申索长期服务金。详见“ 在终止雇佣合约的时候,雇员是否可获发长期服务金?金额应如何计算?”。注意,雇员在同一时间,只可享有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其中一项。

遣散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日薪或件薪雇员 雇员最后工作的30个正常工作日中任何18天工资(由雇员选择) * X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款额以港币 $22500 的三分之二(即$15000)为上限。雇员亦可选择以他最后 12 个月的每月平均工资计算。

**不足 1 年的服务年期则按比例计算。

遣散费的款额设有上限,如终止雇佣合约的有关日期在2003年10月1日或以后,遣散费的最高金额是 $390000。

注意:强积金计划的累算权益、一笔过按服务年资支付的酬金,或一笔过的职业退休金,可用作抵销遣散费,但只限归因于雇主供款部分。这份文件并非法律文件。有关法例条文的诠释,仍以法例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