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处征询律政司意见后,向3间涉及MIRROR演唱会事故的公司共提出15项检控,指其违反《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和《雇员补偿条例》。
被控告的3间公司分别是负责演唱会工程制作的总承办商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责LED屏幕等机械装置的分判商协兴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及舞馆有限公司。
劳工处已于1月17日向法庭申请传票,案件将于3月27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进行首次聆讯。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针对去年7月于香港体育馆举行的MIRROR演唱会事故,劳工处就演唱会在准备期间,以及其进行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展开职业安全及健康,以及雇员补偿方面的调查。调查发现,香港体育馆占用人及雇主,涉嫌违反《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及《雇员补偿条例》。“涉及的违例事项包括没有为雇员提供安全作业装置及安全工作系统、没有向劳工处处长发出意外通知,以及为雇员投购雇员补偿保险等。”
发言人又说,“劳工处绝不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定必严厉执法”,保障雇员的职安健及法定权益。
而在警方执法方面,警方于去年11月以涉嫌“欺诈”及“容许物件由高处堕下”,拘捕“艺能工程”和“协兴隆”共5名高层人士,包括4男1女。
MIRROR演唱会事故于去年7月28日晚发生,一个巨型LED屏幕在表演期间堕下,击中两名舞蹈员,其中李启言(阿MO)伤势十分严重,目前仍然医院留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