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审计委员会时,公司应设签名簿供出席独立董事成员签到,并供查考。
审计委员会之独立董事成员应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如不能亲自出席,得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理出席;如以视讯参与会议者,视为亲自出席。
审计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理出席审计委员会时,应于每次出具委托书,且列举召集事由之授权范围。
审计委员会之决议,应有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表决之结果,应当场报告,并作成纪录。
如有正当理由致审计委员会无法召开时,应以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但本法第十四条之五第一项第十款之事项仍应由独立董事成员出具是否同意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