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三)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四)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五)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二)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被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理、处分时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四)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五)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第三十九条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第四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第四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第四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