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人检举违反本法或其他劳工法令规定之案件,得以书面或言词叙明下列事项,向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检举机关(构))提出:

一、检举人姓名、联络方式及检举日期。

二、被检举事业单位或事业主之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营业地址。

三、涉嫌违反本法或其他劳工法令规定之具体事项及相关资料。

前项所定书面,包括电子邮件及传真。

第一项第一款所定联络方式,包括电话、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位址等。

检举人以言词检举者,应由受理检举机关(构)作成纪录。

受理检举机关(构)对检举事项无管辖权者,于确认有管辖权之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后,应即移送有管辖权之主管机关或检查机构,并通知检举人。